一、本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因員工之需求,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變更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