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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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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需要加以檢身、檢查之情形,應注意人身應有之尊重,如女性民
    眾應由女性職員檢查,或以金屬探測器代之;受檢之物品應予歸位,
    避免因零亂造成民怨,影響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