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23: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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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訓人員因故退(離)訓時,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繳還公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