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於借用宿舍期間,經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 三個月內遷出。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