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格式如附表二)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