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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7
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
    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均
    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