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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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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
    之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