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作業科長、戒護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 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作業、技能訓練業務之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