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 各矯正機關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矯正機關前,矯正機關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輔導, 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由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局 ,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