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所務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 主管之委員不參加表決。不參加表決之委員人數,亦不計入出席委員 之人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