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所務委員會討論: (一)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評估事項。 (二)受戒治人停止戒治事項。 (三)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因準用監獄行刑相關法令,須經所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