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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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
    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
    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
    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監獄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
    延聘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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