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
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
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
寄入。寄(送)入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
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因檢查不
易,不許送入。棉被、涼被、枕頭、毯、床單因重量、體積及拆
檢不易等因素,不得由接見窗口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肥皂須切開以便檢查
。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粉末類用品因檢查不易,不許
送入。
(3)信封每次 50 個(不得粘貼郵票),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
;墨汁及墨水因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所內已可自行訂購)不再接受送
入。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
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3.受戒治人之送入飲食物品事宜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
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僅送入物品方式(
由接見窗口送入或寄送包裹寄入)可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
4.寄(送)入之物品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