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梅子粉、胡椒粉、辣椒粉…等
)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6.飲食之送入,應由送入者自行填具申請書,詳實記載送入者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來源
,並應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經核對身分證件無誤後,始准予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