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戒治所接獲本署核准移所函後,於不影響受戒治人課程接續及評估之 考量下,應於二週內辦理移所完畢,並將移所名冊陳報本署核備。移 所名冊應註明受戒治人參與戒治課程到達階段及日數,接收之戒治所 亦應持續辦理戒治處遇之課程及評估;受戒治人相關調查及處遇資料 並應於移所後三日內函送接收之戒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