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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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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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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7
七、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接見登記。如因 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 ,以電話通知本所取消。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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