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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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
    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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