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3: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2
二、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