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務部接獲大陸地區主管部門以請求書請求接返在臺灣地區受刑事
裁判確定人時,應審核下列事項:
(一)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為大陸地區人民。
(二)在臺灣地區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於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接返時,
其所餘刑期為一年以上。但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所餘刑期未滿一年
者,經法務部及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同意亦得接返。
(三)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在臺灣地區無另案在司法程序進行中。
(四)請求內容符合臺灣地區法令規定。
(五)請求之執行未損害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書立之接返同意書或其他同意接返之文書。
經依前項審核同意大陸地區主管部門接返之請求,應即通知檢察機
關協助接返。
經審核拒絕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協助接返之請求,應即向大陸地區主
管部門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請求,如在緊急情況,經法務部同意,得以電話、口頭、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並應於十日內補提請求書以
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