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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4 條
明陽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明陽中學得設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