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總務科。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