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3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第 4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
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