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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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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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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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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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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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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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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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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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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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