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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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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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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3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 (二)品性端正。 (三)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立法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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