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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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
(二)品性端正。
(三)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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