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典獄長核准後 ,社會志工予以解除聘任;教誨志工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涉刑事案件而受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違反第十點所定之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