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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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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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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11
十一、基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監看而不與聞」之原則,辯護人遠距 接見過程,本所不實施錄音及錄影,惟收容人與辯護人接見如有刑 事訴訟法第 34 條、 34 條之 1 限制之情形,依其限制辦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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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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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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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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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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