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2: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  專戶,帳號:臺灣銀行花蓮
      分行 018036070266 ),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