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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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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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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25
二十五、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應儘 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最遲自收 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 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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