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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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
    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
    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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