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訂定契約)
契約簽訂:
(一)一般性申請經本署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受支付團體,陳報檢察長核
定後,應與本署簽訂契約《如附表 4》,始列入本署支付對象名冊
。契約中並應約定:受支付團體如有未依執行計劃書執行、使用目
的與其組織章程所列之公益事項不合,或有其他重大違失,本署可
視情節輕重,逕自名冊中予以除名,並停止支付款項。受支付對象
,就前揭已支付之部分,應負責返還,由審查小組指定轉行支付國
庫或其他受支付團體。
(二)被除名之團體,本署將該團體名稱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並自刊
登之日起 3 年內各檢察機關均不將其列為支付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