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案單(如附件三),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
主管簽章陳校長核准後,送總務處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
應先會經原檔案主管單位主管蓋章再陳校長核准,始能調閱; 他機關
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校長核准後並
填妥調案單,始能調閱。
二、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校長核准後始准調閱,歸還時借調人須密封完整
加蓋印章後歸檔。
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 15 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本展期單與調案單同一版面如附件三),經
校長核可始可辦理展延。
五、業務承辦人離職時,應先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離職通報加
會檔案室確認。承辦他機關向本校借調或因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
滿歸還期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六、檔案管理單位應按月、季或年及檔案類別統計檔案借調數量,並製作
成「調案數量統計表」(如附件四)留存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