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鑑定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本監秘書擔任。 (二)鑑定小組成員:由本監各行政單位主管及檔案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若值職務變更,應由新任主管或人員繼續擔任上述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