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面試,由審查會召集人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 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 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