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 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 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