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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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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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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第 11 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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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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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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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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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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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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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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