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數罪併罰之執行:
(一)數罪併罰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者:
1.各罪均未執行者,就應執行之刑,履行社會勞動。
2.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就應執行刑
之剩餘刑期,履行社會勞動。
3.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就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接
續履行社會勞動。
(二)數罪併罰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者:
1.部分各罪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執行應執行
刑之剩餘刑期。
2.部分各罪已履行部分社會勞動者,註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執行應執行刑之剩餘刑期,並折抵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