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陳情請願事項,如非屬本機關之職掌者,應婉轉將所當受理之機關 告知陳情人。陳情請願事項,如係涉及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守秘密 或其他不便說明之事項者,均不予說明或答復,但應將不予說明或 答復之理由詳予告知,以取得陳情人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