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3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19
十九、檢察官對人口販運案件,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人口販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
      並為辯論外,應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就科刑範圍辯論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