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檢察官於接獲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經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或違反法規情事,經依本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廢止其居留許可,並擬遣送出境時,應即訊問該被害人 ,並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儘速對該被害人所涉案件偵查終結。 檢察官對前項被害人以證人訊問時,應親自為之,並命具結,且應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 檢察官認前二項之被害人無訊問或為其他偵查作為之必要時,應通 知內政部移民署進行遣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