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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原籍國(地)交通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偵審需要,前往我國駐外館處。
二、交通費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覈實補助。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
通知書及各類交通費單(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