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結語 自 94 年度迄 97 年度,中央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國家賠償事件 共 139 件,其中透過協議成立之國家賠償事件共 70 件,足徵協議 先行程序,對於疏減訟源並使被害人求其家屬儘速獲得賠償,有其價 值與必要性,本部參酌司法實務之見解,提供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 件參考基準,期各賠償義務機關能迅速與請求權人就國家賠償事件達 成協議,以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