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供線索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情
形急迫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一)提供線索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二)外逃通緝犯之姓名、性別、藏匿處所及其現在之特徵。
(三)其他有助於追緝之具體事證。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其他方式提供線索者,由本局作成筆錄,交提供
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網路提供線索者,本
局應通知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提供線索、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發
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