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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辦理九十七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督導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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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制與督導作業
一、本部負責督導各工作計畫之推動,並配合考核作業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管考週期規定,按時上網更新所屬用人機關
    之最新執行情形(附表一)。
三、督導小組成員:
    督導小組召集人擬由本部總務司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部總務司副
    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主辦機關(單位)及本部總務司、會計處、政
    風司等有關單位派員兼任。
四、督導作業方式:
(一)電話查證: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督導所屬用人機關確實辦理,並
      依照「97  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就業計畫督導紀錄表(以下簡稱
      督導紀錄表)(附表二)之查核內容每月針對所屬各用人機關至少
      辦理一次電話查證工作。
(二)實地督導:由各主辦機關(單位)依照督導紀錄表之查核內容每月
      一次排訂所屬至少一個用人機關進行實地督導作業,本部總務司、
      會計處、政風司等有關單位並得派員參與。
(三)本部總務司、會計處、政風司等有關單位並得視業務推動需要採無
      預警之方式,會同主辦機關(單位)前往所屬用人機關進行實地督
      導作業。
(四)各主辦機關(單位)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個月之督導紀錄表彙送本
      部總務司辦理。
五、督導考核重點
(一)依照督導紀錄表各項查核內容之辦理情形。
(二)人力進用情形,包括進用人力是否以中高齡勞工、婦女、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大學畢業無工作經驗者為優先。
(三)主辦單位(機關)是否按時填報更新執行進度。
(四)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確實執行督考工作,並要求用人機關對於進
      用人員之差勤,應備有出勤紀錄表,詳予填載雇用人員工作項目及
      內容,各項工作成果儘可能量化表示,並落實督導作業,有效發揮
      管考功能。
(五)各主辦單位(機關)應避免經費未即時核銷或核銷作業欠妥等情事
      。
(六)用人機關應避免進用人員無事可做,導致人力閒置。
(七)促進就業所有經費必須完全用於進用人員之薪資、勞健保及管理費
      用上,行政人員不得支領該項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