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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方案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3
參、應辦事項分工表
    ┌─────┬──────────┬────┬──────┐
    │重點工作  │具    體    措    施│主辦機關│期限(期程)│
    │          │                    │協辦機關│            │
    ├─────┼──────────┼────┼──────┤
    │一、加強對│研擬行政稽查方案取締│經濟部  │經常辦理    │
    │    徵信業│非法業者            │內政部  │            │
    │    者之管│                    │        │            │
    │    理    │                    │        │            │
    ├─────┼──────────┼────┼──────┤
    │二、加強管│1.各執行機關收集實務│臺灣高等│經常辦理    │
    │    制竊聽│  上用以作為非法竊聽│法院檢察│            │
    │    器材,│  之器材資料,並提供│署、內政│            │
    │    降低非│  主管機關研究修正技│部警政署│            │
    │    法竊聽│  術規範。          │、法務部│            │
    │    者取得│                    │調查局  │            │
    │    工具之├──────────┼────┼──────┤
    │    機會  │2.研議修正相關技術規│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範之可能性,作為禁│傳播委員│            │
    │          │  止輸入、販賣民間非│會      │            │
    │          │  法有線、無線竊聽設│        │            │
    │          │  備之規範基礎。    │        │            │
    │          ├──────────┼────┼──────┤
    │          │3.制定合法通訊器材標│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章,加強宣導並呼籲│傳播委員│            │
    │          │  民眾勿購買不合法之│會      │            │
    │          │  通訊器材。        │        │            │
    │          ├──────────┼────┼──────┤
    │          │4.落實執行稽查網路或│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  通訊行非法販賣竊聽│傳播委員│            │
    │          │  器材。            │會、內政│            │
    │          │                    │部警政署│            │
    ├─────┼──────────┼────┼──────┤
    │三、督導電│1.督導業者訂定內部稽│國家通訊│98  年 2  月│
    │    信業者│  查防範非法竊聽及相│傳播委員│1 日以前督導│
    │    加強內│  關標準作業流程。  │會      │業者訂定作業│
    │    部稽考│                    │        │流程,爾後經│
    │    及落實│                    │        │常辦理      │
    │    執行檢├──────────┼────┼──────┤
    │    查措施│2.督導業者落實執行檢│國家通訊│經常辦理    │
    │    ,防止│  查措施,並將反竊聽│傳播委員│            │
    │    非法竊│  、電信箱是否遭私接│會      │            │
    │    聽    │  竊聽器材列為例行檢│        │            │
    │          │  查之項目。        │        │            │
    ├─────┼──────────┼────┼──────┤
    │四、落實電│1.督導電信業者規劃電│國家通訊│97  年 12 月│
    │    信用戶│  信用戶迴路定期或專│傳播委員│31  日前規劃│
    │    迴路定│  案查核,並落實執行│會      │完成,並於規│
    │    期或專│                    │        │劃完成後經常│
    │    案查核│                    │        │辦理        │
    │    ,並加├──────────┼────┼──────┤
    │    強反竊│2.公告建立犯罪通報系│內政部警│經常辦理    │
    │    聽宣導│  統,鼓勵民眾自我檢│政署    │            │
    │          │  查電信箱是否遭盜接│        │            │
    │          │  竊聽器材,一經發現│國家通訊│            │
    │          │  犯罪,即循系統通報│及傳播委│            │
    │          │  查緝。            │員會    │            │
    ├─────┼──────────┼────┼──────┤
    │五、強力查│1.成立「打擊坊間非法│臺灣高等│於方案報行政│
    │    緝,追│  竊聽督導小組」    │法院檢察│院核定後成立│
    │    訴非法│                    │署      │            │
    │    竊聽犯├──────────┼────┼──────┤
    │    罪    │2.研擬發掘案源之具體│內政部警│於臺灣高等法│
    │          │  作法提報臺灣高等法│政署、法│院檢察署「打│
    │          │  院檢察署督導小組討│務部調查│擊坊間非法竊│
    │          │  論                │局      │聽督導小組」│
    │          │                    │        │第一次會議前│
    │          │                    │        │完成        │
    │          ├──────────┼────┼──────┤
    │          │3.各機關依據業務職掌│臺灣高等│98  年 2  月│
    │          │  提供非法竊聽犯罪態│法院檢察│28  日前    │
    │          │  樣分析,由臺灣高等│署      │            │
    │          │  法院檢察署彙編成冊│        │            │
    │          │  。                │內政部警│            │
    │          │                    │政署、法│            │
    │          │                    │務部調查│            │
    │          │                    │局、國家│            │
    │          │                    │通訊傳播│            │
    │          │                    │委員會  │            │
    │          ├──────────┼────┼──────┤
    │          │4.辦理非法竊聽犯罪查│內政部警│第一次於臺灣│
    │          │  緝技巧講習        │政署    │高等法院檢察│
    │          │                    │        │署成立「打擊│
    │          │                    │臺灣高等│坊間非法竊聽│
    │          │                    │法院檢察│督導小組」後│
    │          │                    │署      │2 星期內辦理│
    │          │                    │        │,爾後經常辦│
    │          │                    │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