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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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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