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借用宿舍經核定後,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詳 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 約(詳附件六)、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 簽報典獄長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