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4 條
治安機關、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境)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
報案專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