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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39
現在位置: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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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4 條
治安機關、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境)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 報案專線。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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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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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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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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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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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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