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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18:48
現在位置: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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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 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 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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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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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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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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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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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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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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