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 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