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觀察勒戒人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發給繳納勒戒 費用通知單,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辦理繳交事宜,如無法當場繳 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於 1 週內 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 清,即於 1 週內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